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开展定期考核的通知
(湖卫〔2007〕155号)
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做好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强化医师执业资质准入后的动态管理。根据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午简称
《办法》),结合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实际,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委托各三级医院、市预防医学会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机构。市急救中心、市中心血站、市医学学术信息管理中心的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工作由市中心医院具体承担,市级卫生单位的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工作由市预防医学会承担。考核的具体方式、程序等要求,请各考核机构按照
《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考核机构应当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并指定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业务水平测评,由受委托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二是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单位组织实施;三是相关法律法规考核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一般以到达考核周期当年的11月份举行。以上内容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即为考核不合格。
三、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医师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局医政科教处,我局将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重点是医师的医德医风、医疗事故、行政处分、赔款情况),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四、对考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医师,我局将责令其暂行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暂停执业期满,再次由考核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附件:1、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