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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2、各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成本费用的研究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3、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要制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检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此项工作于2008年3月底完成。

  4、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特别是施行《条例》准备工作期间要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

  (五)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法教育部门要制定《条例》宣传教育方案,通过各种载体和渠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引导群众了解《条例》、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要加大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条例》的执行能力。县(市、区)人事部门、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条例》列为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之中,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把《条例》的施行作为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主抓责任,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落实措施具体抓,把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列为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真正做到统筹考虑,周密安排,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障准备工作,促进任务的落实。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工作,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行政机关施行《条例》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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