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07〕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
《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
<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85号),确保
《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
《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单位)务必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
《条例》和本通知的要求,精心准备、周密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
《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实施
(一)尽快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照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已经确定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按照
《条例》第
三条规定,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并按照
《条例》第
四条的要求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