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大力倡导、强力推进、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工业企业、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以及宾馆酒店等的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考核。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一把手”是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委、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公报制度。
1、指标体系。由市统计局会同市经贸委,对全部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市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市环保局要对全市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并按全国统一普查建立科学指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密切配合调查摸底工作。(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2、监测体系。市节能中心要逐步建立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监测系统,交通、旅游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密切配合开展监测工作。市环保局要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监测方法,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省、市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测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3、公报制度。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要继续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要与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和重点耗能减排企业的指标完成情况。各县(市、区)政府相应建立本地区的能耗公报制度,定期公布节能减排情况。(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国家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及有关规定,由市经贸委提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市环保局要把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减排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并提出具体管理办法。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各县(市、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