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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4、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强化管理职能,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监管措施,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将监督、监管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关口往前移,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外经局、宁德海关)

  (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1、淘汰小钢铁厂(生产线)。2007年底前,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的小钢铁厂(生产线),淘汰项目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废旧钢铁综合利用实行集中处理。(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2、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整治清理小矿山。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06〕293号)要求,推进我市“十一五”期间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实施方案的落实。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转批的《2006年宁德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实施意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理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管理体制,在2007年底前,已成立机构的县(市、区)要全面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成立机构的县(市、区)要加快成立机构,开征此项基金。(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3、强化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落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宁德电业局)

  三、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六)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抓好余热发电、能量系统优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和节能监测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

  1、组织实施榕屏化工厂以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和建筑一体化项目。

  2、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风能利用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沼气利用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以及配套的鼓励政策,加快推进风电、沼气等项目建设。根据重点海岛能源及淡水需求,建设风能、太阳能发电和雨水利用及海水淡化设施。

  3、根据交通车辆和市场容量,适度发展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源项目,开展醇醚类替代燃料开发及应用研究,稳步发展燃气汽车。

  (七)组织实施重点减排工程。着力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减排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发改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突出抓好污染治理工作;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减少向我市海域排放或引入污染物;建设部门要重点抓好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分类收运和处理管理,落实垃圾分类存放、收运和处理设施项目,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运行正常。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城镇污水治理作为减少COD排放的工作重点,按照《宁德市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措施,落实建设资金,明确负责人员与工作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建设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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