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节能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53吨标准煤(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比2005年降低3%,“十一五”期间年平均下降0.7%;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

  (二)主要减排目标。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3.23万吨/年,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16万吨/年。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海西东北翼中心城市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强力推进,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工业、农业、交通、建设、旅游等部门要在本系统、本领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强化监管,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凡与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要增强节能环保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在全市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四)控制能耗和排放增量。

  1、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根据区域功能规划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小水泥、小化工、小矿山、小钢铁等落后产能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对擅自批准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供应禁止项目用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银监局、各金融机构)

  3、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须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审查拟开工项目是否符合“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