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觉接受监督。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节能减排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市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节能减排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制,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凡与各级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实现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了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和《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发〔2007〕18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宁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家东市长担任组长,林鸿、周秋琦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科技局、气象局、建设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电业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我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2个办公室,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主要承担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方面的工作;减排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承担协调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本县(市、区)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列入市考核的重点耗能和减排企业以及列入市统计局统计的重点工业企业要于近期内提出本县(市、区)、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贯彻落实《宁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节能、减排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若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宁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宁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