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药店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药店定点准入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03]217号)
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医改办等部门提出的《关于药店定点准入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药店定点准入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定点药店的整体综合素质,切实做到规范管理,布局合理,方便广大参保者就近购药,现就我市药店的定点准入条件、审核程序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定点药店的准入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三个月以上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2、遵守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4、必须有2名以上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和1名西药士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和1名西药士人员在岗。
5、同意履行定点药店服务协议,并能将药店与保健品、其他用品分开销售、结算的。
6、已通过GSP认证或被省药监部门评为“药品质量诚信店”的药品可优先定点。
7、必须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定点药店的申报材料
1、药店需要报送定点书面申请报告,并填报申请表。
2、提交《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3、提交职工花名册及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提交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和药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三、定点药店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