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南平市辖区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
(五)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科技三项费用、技改专项补助、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及扶持工业发展基金等,凡符合条件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安排。
(六)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多渠道融资。对上市前急需发展资金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市上市办可协助企业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参股,筹措发展资金,为上市创造条件。
(七)股份有限公司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要求制作的企业上市申请文件,经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由设区市政府奖励企业30万元,申报材料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正式挂牌上市后,再给予奖励70万元。奖励金从扶持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八)企业按《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商务部2006第10号令)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75号)规范运作、赴境外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南平市范围内进行返程投资的,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可参照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
(九)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原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实际生产用地,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将给予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十)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作为入帐依据;对形成的潜亏、政策性亏损,经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核销;对不良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予以剥离。
(十一)新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为真实体现前两年企业盈利水平,在会计处理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其自查自纠、自行申报的部分,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本级留成部份通过扶持工业发展补助企业,其中30%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70%在企业上市后兑现。
(十二)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在省证监局列入辅导备案的两年内,企业新增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通过工业发展补助企业用于改制上市费用,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之日,截止时限和兑现补助时间为挂牌上市之日,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