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市实施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红十字惠民门诊”的定点机构,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外来暂住人口提供医疗救助。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城市低保人员和“三无”人员、残疾人医疗救助的首诊定点机构,实行门诊诊察费、门诊注射费免收政策,免收的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7、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补偿机制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定额补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和地方病及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精神卫生管理、重点人群保健、残疾人社区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助。从2007年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人·年,经费原则上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分担。其中,省上对延平区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6元,其他县(市)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8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齐。南平市财政给予延平区适当的补助。财政部门要建立全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绩效考评体系,在此体系的评估基础上,核定各县(市、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要求,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运行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对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工资的全核拨付。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1.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将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精神上来,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担负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主要责任,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综合体系建设规划,纳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组织负责人组成的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检查督导、考核评估,结合本规划精神,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社区卫生服务各方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动员辖区内有关单位、居委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