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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监管要求

  1. 业务用房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应当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

  2.科室设置和设备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功能划分为预防保健区、诊疗与辅助诊疗区、康复区、健康教育区、行政后勤保障区等,区域布局要合理,并符合残疾人的无障碍要求。同时,依照《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相关科室,科室设置必须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具备预防交叉感染的措施,污水处理必须达到国家的相关规定。各科室要按要求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确保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工作条件。

  3. 人员配备。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3000名服务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每万名居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1至2名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由县级编制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医护人员中,至少各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中级以上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4. 机构审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并报南平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以独立法人进行执业注册,实行独立核算。三级医院延伸举办或二级医院在医院内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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