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功能定位
1. 设置原则。各县(市、区)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质原则,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对社区卫生资源重新布局,积极构建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重点是对政府举办的城区街(镇)卫生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而转型设立。同时大力推行公立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模式,鼓励二、三级公立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向社区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主要是举办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各类专项服务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所有城区的街(镇)卫生院在2008年之前要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现有不符合规划布局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重新选址或功能调整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区域的补充。
2. 规划布局。坚持合理、方便、就近的原则,综合服务人口、密度、地域环境和功能定位等因素,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原则上以每个街道办事处、城乡结合部乡镇为单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3-10万;未设街道办事处的县,以城区所在地的乡镇为设置范围(不含农村乡镇);服务人口2-3万人的街道,如有城区卫生院等适合转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以街道为单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范围较小,居民不到2万的,可与邻近街道联合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70%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以上或辐射半径1.5公里以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的,根据居民医疗需求合理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毗邻区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2公里。
3. 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体现全科医学特点,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和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模式,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有计划地开展健康宣教和健康促进;开展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伤残康复、精神卫生等服务。要积极应用中医药、针灸、推拿等适宜技术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并提供中医药治疗、养生保健咨询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销。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社区医生家庭责任制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