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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直部门要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并配合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负责抓好本部门的统计建设,按照《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在地统计要求,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业性统计资料的同时,及时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财务和业务资料以及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等;在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前,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有关资料核对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指导和联系,同时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交流经验。
  三、抓好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各乡(镇、街道)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并在专、兼职统计员中选聘一名首席统计员和若干名助理统计员,组成较为稳定的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班子。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由乡(镇、街道)提名,县(市、区)统计局、人事局共同考核聘任,工作绩效由县(市、区)统计、人事部门共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统计员,由县(市、区)统计局建议乡(镇、街道)按程序调换。已配备首席统计员的要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要求,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编制、统计、财政和人事等部门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保持首席统计员的相对稳定,不得自行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和调动的,要征求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的意见。鉴于统计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各县(市、区)可根据闽政办〔2007〕113号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建立首席统计员的激励机制。首席统计员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各类统计工作,发挥组织和牵头作用,对统计数据进行把关。同时,要加强村(居)统计队伍建设,村(居)统计员要给予适当补贴。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和助理统计员要具备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单位统计基础建设,选配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人员从事本部门、本行业的专职综合统计工作。同时,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统计人员不受干扰,独立开展统计调查和数据上报。
  县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标准,加强对乡、村统计业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基层统计人员统计基础、统计专业、统计调研分析和计算机应用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增强基层统计人员业务能力。要依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强化基层统计人员的考核与培训,促进统计人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四、强化统计法律意识,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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