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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政办〔2007〕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113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3〕78号)精神,进一步夯实我市基层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政府统计的总体效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基层统计基础建设
  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有效发挥统计职能的要求,也是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决策施政能力的基础和前提。基层统计信息是政府工作的信息基础,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起点,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因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针对基层统计力量薄弱、工作条件差、网络不健全等问题,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在统计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和良好环境。同时,要注重发挥统计作用,充分利用统计成果,自觉运用现代统计分析方法研究经济工作,为实现我市的跃升发展做出贡献。
  二、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室和办公设施,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用计算机、电话机及其它必需的配套设备。各村(居)委会要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按在地统计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帮助统计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使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条件相适应,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周期性的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常年预算,对其他临时的一次性专项调查,其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予以适当追加。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负责乡(镇、街道)农业、工业、贸易、人口、投资、劳动工资等统计、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负责抓好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建设,建立健全审核报送、资料管理、工作考评、学习培训等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工作流程;负责管理和协调本乡(镇、街道)所辖单位、村(居)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对本乡(镇、街道)所辖单位、村(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形成稳定的乡(镇、街道)统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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