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22、
商务部印发《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商法发【2006】703号)
第二条:商务部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范围内,负责统一开展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受理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品牌的申请和推荐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品牌的推广、促进、保护和社会调查等相关工作。
23、《
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商规发〔2005〕507号)
第四条(四)商务部组织全国性的农轻纺贸易促进活动和评审工作。
第七条(二)地方企业、地区出口行业组织根据申报指南向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项目初审后,会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24、《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
第四条:出口研发资金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外经贸部负责出口研发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财政部确定出口研发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核等工作。
财政部负责出口研发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外经贸部批复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拨付,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请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申报。中央管理企业对所属企业申请出口研发资金项目审核汇总于每年4月30日前直接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申报。
25、《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令2002年第26号)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汇总后申报;中央管理企业直接申报。
26、《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管理办法》第四条: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授权的沿海省市对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九条:对台小额贸易只能在指定的口岸进行。对台小额贸易口岸由外经贸部授权的沿海省市对外经贸主管机关商当地公安、边检、海关、交通、台办等部门指定。经授权的沿海省市对外经贸主管机关应及时将本地区所确定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和口岸情况向外经贸部备案并知会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7、《关于落实台湾地区金门马祖澎湖直接经贸往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外经贸部授权福建省外经贸厅指定本省少数业绩较好的公司开展与金马澎地区的贸易。
28、《关于印发<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9、《
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第
五条: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之外,举办其他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30、《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 计财发[2001]270号)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3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七条: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2、《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第16号)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33、关于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的通知(福建省外经贸厅闽外经贸合[2003]25)号
第四条: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3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延伸广东、福建两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打印终端的通知》(商办配字〔2005〕78号)
一、打印终端设置的原则:在不改变现行许可证管理体系和做法,维护已有机构设置的前题下,通过技术手段,将捞钱终端向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量大和纺织品出口企业集中地区延伸。
二、延伸的打印终端为:(二)福建省外经贸厅:泉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作为从省厅许可证发证系统延伸出的打印终端,其打印和发证工作对所在地省厅负责。
35、《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问题 根据《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严格进行初审。
(五)其他规定1件
1、《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外经贸[1999]资字304号)
第一条: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董事会人数。合同、章程报批准审批机关审批,董事会成员具体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条:企业如果只变更董事会具体人员,不涉及合同、章程中有关董事会组成人数(包括各方投资者所委派的人数等)条款变更,只需把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附件4
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
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5件
(一)法律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
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二)行政法规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
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地方性法规3件
1、《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
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确认。
2、《
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
三条:华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由投资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华侨投资者凭确认证书享受本规定有关待遇。
3、《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
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对华侨捐赠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参与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工作。
第十三条:受赠人接受现金捐赠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相当于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向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
附件5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支队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执法依据:共8件
(一)法律2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
六条第(三)项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