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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6号


  7、《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条:省测绘局是本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工作。

  (四)部门规章22件

  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5、《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经授权的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及矿产资源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

  6、《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8、《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9、《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第八条:土地监察机构,是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内部职责划分设置的专门负责土地监察工作的职能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监察机构,建立土地监察队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区、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0、《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11、《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1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1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1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6、《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国测发[1988]82号)第四条: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测绘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17、《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体字[1996]1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18、《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测国字[1997]2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9、《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财建[2001]923号)第五条第二款: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基础测绘经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测绘主管部门:l、负责基础测绘经费的申报;2、审核、汇总并编报年度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和决算;3、审核、下达基础测绘项目经费预算;4、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0、《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4号)第四条: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21、《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确认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22、《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国测法字[2005]7号)第三条: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资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测绘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和履行测绘法律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机关。

  (五)省政府规章9件

  1、《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支付。(二)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按不低于签订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支付,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2、《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3、《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事务。

  4、《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耕地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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