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6号
(泉政法〔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06〕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将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泉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局、泉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州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等6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6)予以公布。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国土资源局
执法依据:共56件
(一)法律4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四十五条第一款: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二)行政法规14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八条第三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5、《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6、《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7、《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8、《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10、《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七条第三款: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2号)第
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负责质量监督管理。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203号令)第
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1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3项规定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的实施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方性法规7件
1、《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三条第二款: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3、《
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
三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经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监察队,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监察工作。
4、《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
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权利的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一)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依法取得本省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二)地(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三)依法取得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四)本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5、《
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
三条第二款: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6、《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
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