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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意见


  四、加强监管,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商贸、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强化监管措施,规范副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加大农业投入品源头整治力度,重点开展对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落实市场开办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协议准入,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农产品特别是生猪、水产品、蔬菜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查处和打击粮食、食用油、猪肉、牛羊肉、家禽等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和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短缺数量、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集中清理整顿涉及上述产品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全面开展猪、牛、羊定点屠宰,开展猪肉安全和屠宰加工行业的专项整治,确保县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实行定点屠宰区域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5%以上。逐步淘汰现有设施落后的手工屠宰场,3年内县级城区的屠宰场都达到一星级的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禽类集中屠宰。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在源头上杜绝病死畜禽流入市场。

  五、完善保障制度,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一)完善供应保障制度

  1.加强生产保护,建立副食品生产用地动态平衡机制。各县(市、区)在制定畜禽业和水产业养殖发展规划中,要明确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对国家、省、市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和城市生猪、蛋禽、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因城乡建设和环境整治需要搬迁的,应等额置换,妥善安排好新的基地用地,严格执行补偿标准,确保面积不减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将省、市、县控蔬菜生产基地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2.完善基地合同制度。市、县两级都要巩固和扩大一批规模化、标准化、政府可直接调节的城市生猪、蛋禽、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通过签订协议方式落实副食品基地货源保障,承担保障供给和稳定市场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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