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丰泽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订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
一、港口岸线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泉州市港口管理局窗口申报,并提交如下材料:
1、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一式两份;
2、使用港口岸线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核准文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工程项目平面位置图一式四份;
5、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按如下审批权限报送: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万吨级以上)的,经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港口管理局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港口管理局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以上不满三千吨级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港口管理局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使用其他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港口管理局批准。
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原则
(一)符合《泉州市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二)深水深用,创造条件争取浅水深用,支持5万吨级以上集装箱码头和大型公用散货码头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