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作要求
(一)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事关农村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事关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大局,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将其作为“十一五”时期体育工作和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并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将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列入相关评价体系。各县(市、区)文体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农业等部门,充分发挥村委会的组织实施作用,调动和激发农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和热情,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各县(市、区)文体局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科学地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实施工作。以乡镇、行政村公共体育场地建设为重点,把场地建到农民身边,把体育服务体系覆盖到农村。实行政府扶持,社会力量支持,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大力协同,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运用多种手段和杠杆,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制定基本的场地建设标准,不搞一刀切和统一模式,可探索切合实际的场地建设模式。在建设中统筹体育与文化、教育、科技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和综合利用,做到共建共享。在保证向农民开放并方便使用的条件下,可以与附近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相结合。
(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一项政府工程,要保证扶持资金和配备的器材及时到位,取信于民。同时要严格资金使用监督与审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要通过签订援建协议书,使实施对象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确保建设质量,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建设项目。将援建资金、设施和器材落实到单位产权管理范围,防止资产的流失,保护其完整与安全,并承担起维护和管理的职责。
(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构建农村体育服务体系的一项系统工程。在着重抓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同时,体育部门要全面加大农村体育工作力度。推进农村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活动站(点)的建设,培养和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的农民体育骨干队伍,发挥其对开展农村体育活动的组织、带动和指导作用。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坚持与生产劳动和文化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农民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并形成制度。做到组织到位、骨干到位、活动到位,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投身到体育健身活动中来,切实发挥体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五)市体育局将建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工作评估管理机制;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实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