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规范的通知
(资府办函〔2007〕36号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行业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全市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报建手续和进行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以下建设工程强制性规范: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房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如不设置电梯则房屋层数不能超过七层。
二、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要求,按照《关于市政府2006年第一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例会的会议纪要》(2006年第57次)精神,从今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强制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
三、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消除建筑工程的质量通病,按照《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川建科发〔2003〕323号)要求,在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县(市)城所在镇规划区范围内及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地面板、屋面板和阳台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