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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与出版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
  1.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2.发改委对此次文物普查成果,科学有效地列入我市社会发展计划。
  3.国土资源部门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针对矿冶遗址与古人类遗迹共存的古生物化石遗迹、博物馆、地质公园遗迹保护区内的文物进行调查工作。
  4.建设部门配合做好全市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和村镇、传统民居相关的文物普查工作。
  5.交通部门协助文化、文物部门做好古桥梁、古码头、古河道以及铁路、公路等大型基本建设中的文物普查工作。
  6.民政部门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文物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民族宗教部门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对宗教建筑遗址、遗迹的普查工作,为普查机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并参与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
  8.林业部门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开展好林区内文物的普查工作,将林区内具有研究和生态文化价值的建筑、设施、史迹等林业行业性质文物,列入重点,丰富文物保护类别,充实林业生态文化内涵。
  9.农业部门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开展农业生产领域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10.水利部门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做好水利管护范围内的文物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11.经贸委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做好对金融商业类古建筑及近现代建筑的文物普查工作。
  12.旅游部门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做好旅游景点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13.畜牧水产部门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做好农、牧及水下区域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14.统计部门指导文化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15.方志办负责此次文物普查成果的编著工作。
  16.三明军分区后勤部按照国务院、省和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文物部门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化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五、经费预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分别由中央、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的通知精神,市财政主要落实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培训经费、普查报告出版经费等,县级财政主要承担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设备购置费、田野调查经费、普查人员经费、普查信息资料整理费、普查档案建立经费,同时还要落实向社会公布重要文物发现奖励等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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