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与出版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07〕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文化与出版局制定的《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文化与出版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闽政文〔2007〕231号)、福建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的通知》(闽文物〔2007〕63号)精神,为确保全市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结合我市文物特色、文物保护、文物事业发展等实际,制定我市做好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内容与任务分工
(一)主要目的
从2007年4月--2011年止,用5年时间、分3个阶段,全面掌握我市12个县(市、区)城区及98%以上自然村的古遗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工业遗产、革命旧址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要对新发现、尚未登录的地上、地下、水域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全部予以登记、公布,并根据其文物价值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普查中所采集的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科学记录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资料库,以加强文物信息的利用和保护,为国家制定文物保护方针政策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通过这次文物普查工作,培养造就一批专业技术人才,使之成为今后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中坚力量。
(二)主要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要把文物普查和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区分开来,凡是符合认定标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均应予以登记,而不能只登记重要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