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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三明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严格立窑水泥市场准入。任何地方和企业不得新建或扩建、扩径改造立窑及其它落后工艺的水泥生产线。积极贯彻、认真落实散装水泥政策法规,大力提高水泥散装率。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桥梁、涵洞、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和重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凡属政府资金建设的工程,原则上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2.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与新上项目要有机结合。投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所有新建、扩建水泥项目须经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对有资源优势的县(市、区),鼓励发展日产4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产能。鼓励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设施。各县(市、区)在申报核准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时,要坚持上大压小,完成年度淘汰落后水泥计划的原则,否则不予申报核准。
  (九)推动重组,促进集中
  对立窑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合作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项目的,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优先给予项目的申报与核准。对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矿山和零散矿山进行合理整合,优化矿产资源,优先满足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的需要。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战略重组,实现全市水泥工业组织结构调整和优化。到2010年基本形成金牛、建福等大水泥集团公司为主的格局,不断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
  (十)妥善安置,维护稳定
  1.妥善安置。明确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在安置职工中的主体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在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前,认真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以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服务。对从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分流出来的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及时地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接续、档案寄存、再就业服务;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享受再就业政策优惠。
  3.安全稳定。按企业属地原则,明确和落实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收缴民爆物品、妥善处置放射源,确保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现安全关闭、淘汰。人民银行要指导各商业银行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各项债权、债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十一)明确标准,加强考核
  1.淘汰标准。除依法取缔非法产能外,对依法关闭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企业自备矿山权;收缴民爆物品、安全处置放射源,拆除机立窑、磨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停止供电。对企业淘汰部分落后产能的,除应拆除落后产能的主要装备外,还应依法对企业的有关证照进行相应变更。
  2.补贴标准。对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按水泥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线规模,给予每万吨25万元的补贴。企业在规定时间关闭淘汰的,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主动提前关闭淘汰的,除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外,还可按提前的时间给予每万吨每月5000元的奖励。从2008年1月1日起,对超过关闭淘汰时间的企业,按每万吨每月5000元的标准减少支付补贴;对超过拆除落后水泥生产装备六个月期限的企业,不再给予补贴。给予企业每个放射源送储费补贴5000元。2010年以后关闭淘汰的企业,不再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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