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无生产许可证企业,严格生产许可证的发换证审查,依法吊销、注销、变更生产许可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淘汰或部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许可证管理,严格依法实行排污许可。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注销、变更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水泥企业。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依法吊销、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证,停止执行对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综合利用、民政福利等税收优惠政策。
民政部门负责对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停止执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物价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供电部门要依法对取缔、吊销、注销证照的企业停止供电。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依法安置职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企业用地、矿产性质,依法整合土地、矿产资源,依法处置土地使用和采矿权,优化资源配置。
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水利、交通等部门,从设计、施工许可、验收等环节上,禁止重点工程、重要建筑主体结构使用立窑水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
人民银行负责指导有关金融部门,对列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按照信贷政策,实施信贷退出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收缴被依法取缔、关闭水泥企业的民爆物品,参与联合执法行动,维护执法秩序。
(六)差别电价,促进淘汰
对三明市列入福建省“十一五”期间执行差别电价的水泥企业(名单附后),根据2007年10月30日省经贸委、省物价局〔2007〕741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行差别电价。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水泥企业,在2007年6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每千瓦时加价0.15元,2008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加价0.20元;其他落后水泥产能企业自2007年6月1日起每千瓦时一律加价0.05元。根据三明市的实际,其中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水泥企业,除已实行的差别电价外,2007年6月至10月期间因执行省经贸委、物价局〔2007〕741号文而新增的差别电价,缴纳确有困难的,允许暂时挂帐缓交。从2007年11月1日起,市经贸、物价、供电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确保差别电价按省经贸委、物价局〔2007〕741号文的要求切实执行到位。差别电价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集中用于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
(七)政策引导,激励淘汰
坚持淘汰与激励相结合,鼓励各县(市、区)在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基础上,加快淘汰窑径3米以下的落后水泥产能。
1.实行补贴。市本级、各县(市、区)均要建立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专项资金,资金来源由地方财政、差别电价收入、省水泥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等组成。对合法有效许可、证照审批手续完整、属淘汰对象的水泥企业,按照早淘汰多补、迟淘汰少补、超期限不补的原则,以资金补贴的形式给予鼓励。所需补贴资金,按企业属地关系,分级承担解决。企业应将资金补贴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市财政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补助和政府专项工作经费、奖励。
2.鼓励转产。对于现有立窑水泥企业愿意按国家产业政策转产发展其它产品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积极协调,在项目核准(备案)、证照变更、土地转用和出让以及项目服务上予以支持。对不改变原划拨用地性质,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可依法补办为出让用地。
(八)“压小上大”,严格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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