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三明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明政文〔2007〕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经贸委制定的《三明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三明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
(三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为加快三明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步伐,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50号)、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和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改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6〕6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明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优结构和可持续发展为重点,严格执行水泥产业政策,加大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力度,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依靠技术进步,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推动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行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水泥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采取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办法,坚持 “五结合”:坚持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依法推动相结合;坚持强制淘汰与鼓励淘汰相结合;坚持压小与上大相结合;坚持淘汰落后与节能减排相结合;坚持淘汰落后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稳定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
(一)淘汰落后。到2010年,全市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水泥生产能453.3万吨,其中2007年116.1万吨,2008年105.6万吨,2009年95.6万吨,2010年136万吨。
(二)促进集中。到2010年,全市建成年产100万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企业10家以上,全市新型干法水泥产能比重70%以上。其中:年产400万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2家以上,占全市总产能40%以上。
(三)节能减排。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基本采用低温余热发电,全市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5千瓦时,综合能耗下降25%,水泥散装率达到48%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取缔非法产能。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水泥企业;对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1999年9月1日以来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核准、企业自行新建的立窑水泥产能,依法予以取缔。
(二)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淘汰窑径3米以下立窑、立波尔窑、湿法窑,年产能20万吨以下,且环保、质量不达标的立窑水泥企业。其中应先行关闭淘汰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2004 年以来生产不正常企业;年产能10万吨以下;地处建成区、高速公路和国道500米范围内及自然、历史、文物、风景名胜保护区等范围内的落后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