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扎实推进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促进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的决定
(2006年2月1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实施《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扎实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做强做大厦门经济特区,充分发挥厦门在全省发展大格局中的龙头带动作用,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历史性贡献,特作如下决定:
一、扎实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建设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是中共厦门市委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七届七次全会通过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立足厦门实际,为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富民强市,服务全省、全国发展大局,服务祖国统一大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符合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实施这一战略决策,是我市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把握重要战略机遇期,促进经济特区在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改革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要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高度,按照中共厦门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提出的“十一五”期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准确定位,主动融入,求真实务,开拓进取,推动我市增创新优势、走出新路子、办出新特色、实现新跨越。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扎实推进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促进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的实践和需要出发,适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积极做好厦门经济特区法规扩大适用范围的相关工作。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要对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作出相关决定;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全面实施;做好选举、任免工作,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支持和服务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全市人民的智慧和力量,确保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各项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