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兼营机动车配件的,还应当有健全的配件采购管理、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管理制度。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市)未设立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村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变更许可的,提交营业执照);
  (四)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五)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
  (六)各类设备、设施清单;属计量器件的设备、设施,提供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
  (七)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及配件管理等维修管理制度文本;
  (八)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九)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检验场地及设备、设施;
  (二)有必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