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9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日)废止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 1995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优美整洁、设施完好、生活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系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系指对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市政环卫公用设施、公共卫生、园林绿化、交通秩序、治安保卫、集贸市场以及环境容貌等进行管理、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市住宅小区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四条 成立合肥市住宅小区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镇)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处理全市住宅小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住宅小区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资质审核,监督、指导小区的管理工作。
合肥市住宅小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合肥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住宅小区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统一管理、专业承包、合理收费、方便住户的原则实施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由管委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服从管委会和所在街道的行政管理,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