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就业家庭人员稳定就业的标准。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动态管理。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规范化管理。各县(市)区按照相关规定和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建立月报制度,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监控。对已经获得就业援助的零就业家庭要依据个人就业档案,进行跟踪服务;对当年新增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确保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推荐上岗就业;对有培训意愿的零就业家庭子女,根据本人培训意愿,5个工作日内落实培训单位,实行职业技能培训。
对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对已确定为援助对象,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连续两个月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零就业家庭实行退出制度,不再继续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三、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援助途径
(一)继续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唐政办函〔2003〕1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大力开发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公益小饭桌等就业岗位,多渠道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创业促就业活动,重点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他们的创业和就业能力,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而资金不足的,个人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建立部门帮扶制度,各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国有企业都要按照不低于编制人数1%的比例开发公益性岗位,编制人数不足 100人的,至少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对被安排在上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唐政函〔2006〕2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按规定标准支付两项补贴。
(二)通过政策扶持,鼓励新建小区,在物业岗位中,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鼓励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带头人开办企业,在新增岗位中,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送岗位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