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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对违反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处以三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残疾人不得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对违者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畜力车、人力拉车擅自在二环路以内的道路上通行。对违者处以三十元的罚款。

第四章 行人和乘车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不准在道路上从事散发印刷品广告、滑行、嬉闹等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动;

  (三)在路口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让按车辆放行信号直行或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四)汪准翻越、跨起交通隔离设施。

  对违反前款第(二)、(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十元的罚款。

  (一)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或在人行道内顺向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三十一条 乘车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

  (二)不准招拦逆向行驶的出租汽车;

  (三)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

  (四)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

  (五)不准妨碍驾驶员驾驶员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只准在驾驶员座后骑坐。

  对违反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以三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至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对拒绝协助者,交通警察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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