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途经我市市区的外埠大型货运汽车,应在二环路以外的道路上绕行;确需进入市区的,应办理进市通行证。

第三章 非机动车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上或通过人行横道横穿车行道时骑行;

  (二)人力三轮车(不含老年人、残疾人生活用车)不准在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道路上行驶;

  (三)非机动车须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

  (四)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五)不准在车行道上滞留。

  对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十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三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设备。对违者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行经路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十元的罚款。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或沿路口绕行;

  (二)不准进入非机动车禁驶区;

  (三)向转弯时,须让直行或左转弯的机动车和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并绕路口中心沿右侧大转弯;

  (四)在划有非机动车右转弯车行道的路口除右转弯的非机动车外,其它等候通行的非机动车不得挤占右转弯车行道。

  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可带一名十周岁以下的儿童,但在通过路口或横穿车行道时须下车推行。对违者处以五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

  (二)不准饮酒后驾驶;

  (三)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四)不准载客;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米,长度、宽度均不准超出车身,载质量不准超过五十公斤。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