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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一)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不准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

  (三)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

  (四)不准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的区段内停车。

  第八条 机动车行经路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

  (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

  (三)遇入行信号时,右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对违反前款第(一)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九条 加强机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涂改、伪造或骗取、挪用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和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不准驾驶车容不整、号牌不齐全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不清的机动车;

  (三)不准在加强进使用移动电话或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不准占压道路中心实线;

  (五)不准压速行驶,随意掉头;

  (六)不准在行驶中上下人员;

  (七)临时停车不准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妨碍交通安全;

  (八)出租汽车、小型公共汽车在设有专用或指定着站点的道路上不准随意停车上下乘客,不准压站揽客;

  (九)长途客运汽车不准在站外揽客;

  (十)应礼让出入站的公共汽车;

  (十一)出租汽车不得乘揽逆向乘车人的租乘业务;

  (十二)应礼让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

  (十三)机动车后舱载有自行车或其它物品时,不准遮挡号牌和后视线。

  对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除对车辆采取暂扣措施外,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对违反第(八)、(九)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对违反其它各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十条 在设有禁止左转弯交通标志的地点,机动车不准掉头;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掉头时须距掉头地点一百米至五十米处驶入最左侧机动车道,但不得妨碍其它车辆的安全行驶。对违者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的尾气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排放超标的车辆应限期改正,并吊扣一个月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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