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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资金支持,加大创业扶持

  (十二)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各级财政应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从今年起在预算中每年拿出6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每年不少于3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确定使用事项。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创业辅导基地和各类创业辅导机构建设,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的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给予适当补偿。

  (十三)推进青年“成功创业计划”行动。凡45周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和45周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可申请“河北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纳入省、市和县(市)、区政府信用平台,贷款本息偿还有保障的贷款项目,可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的优惠利率。

  (十四)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对创业项目通过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论证的,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并享受贴息优惠政策。

  (十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推进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企对接平台,采取洽谈会、交流会等形式推动银企合作。商业银行要降低对创业主体的贷款门槛,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创业主体的信贷需求。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

  (十六)加大对创办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各项费用,可摊入企业成本。

  (十七)加大对初创企业占地的协调力度。土地征管部门及工业基地、园区管委会要将初创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土地、城建和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凡具备条件的优先安排进驻工业基地、园区,切实解决占地难问题。进驻工业基地、园区的企业全面享受基地、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八)加强融资担保扶持。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到2010年,全市担保资本金力争达到10亿元以上,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争取达到30亿元以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各县(市)、区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逐步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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