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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二日

  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全市人民充分就业,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激活创业主体,调动创业热情

  (一)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凡符合有关条件的,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可享受我市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费用。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对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回国在我市创办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当地政府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未到期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现有政策执行。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的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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