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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一)危险住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原址实物安置为主,异地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为辅的原则,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执行。

  对被拆迁居民符合石家庄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实行实物安置,其安置住房面积不得低于石家庄市当年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拆迁公有房屋的,原则上应先将房屋出售给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住户,其政策和价格参照房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已经房改的危险住房,改造时可提取使用房屋维修资金,改造后再按有关规定标准由产权人直接建立房屋维修资金。改造时未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直接转为改造后的房屋维修资金。

  (三)危险住房改造项目以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为主,按照国家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定设计和建设,结合地块实际完善配套设施,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提高规划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四)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出资翻建改造的危险住房项目,在城市规划许可条件下,可在保持房屋总套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15%。

  (五)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六)以土地出让方式改造的,土地净收益扣除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20%返还区政府用于改造组织费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危险住房改造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主要负责全市危险住房改造的统一指挥,审定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编制危险住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日常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全市危险住房改造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危险住房的摸底调查、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规范运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审核危险住房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凡未经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其它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项目改造,做到合法经营。同时,要按月向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完成投资等有关情况。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本辖区所有危险住房改造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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