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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

  (三)地方税务部门职责。负责养老保险缴费登记,费款征收、欠费期间滞纳金确定和征收、欠费催缴、缴费检查以及有关违章处罚。
  (四)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列入预算,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按计划从财政专户拨付调剂金,对养老保险基金核算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财政支持保障机制,落实扩面、征缴工作专项经费。
  (五)人民银行职责。人民银行国库负责将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就地缴入国库。
  五、考核与奖惩
  (一)省政府组织对收支挂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每年初对上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施奖惩。
  (二)扩面、征缴等经费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有企业养老保险征管体制,依据本级上年度企业养老保险收入征缴及扩面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地方税务部门和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及扩面核定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省本级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一年度实际代征费款的0.4%和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额的0.035%核定其专项工作经费,按上年度实际新增一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不低于20元的标准,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工作专项经费。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地的挂钩标准。
  (三)奖惩措施。超额完成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计划超额部分不纳入下一年度扩面计划基数,相应增加的基金收入留存当地。没有完成计划的,未完成部分追加列入下一年度扩面计划,由此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筹资解决,省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调剂金。
  超额完成基金征缴收入计划和当期缴费申报核定额指标的,超收部分留存当地,并可抵顶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计划内基金缺口10%部分;没有完成征缴收入计划和当期缴费申报核定额指标的,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筹集解决,省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调剂金,并按相应比例扣减有关部门专项工作经费。
  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总额没有控制在计划范围内的,超支部分由当地自行解决,不列入下一年计划基数。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计划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落实扩面、征缴工作专项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的,足额拨付调剂金;没有足额到位的,同数额扣减调剂金。
  当期基金有结余的设区市,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综合测算,按同等数额上划累计基金结余,直至剩余两个月的发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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