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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7〕110号 2007年10月1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加强养老金征缴管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宗旨,以提高统筹层次、推进省级统筹为目标,以明晰省、市、县三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为切入点的原则,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把基金调剂与养老保险覆盖人数、当期缴费申报核定额、基金征缴收入、基金支出、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工作实绩结合起来,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增收节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指标
  (一)基金调剂与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挂钩。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是指计划年度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人数(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工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为准)。
  (二)基金调剂与当期缴费申报核定额挂钩。当期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额是指计划年度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的属于当期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收入数(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基本信息数为准)。
  (三)基金调剂与基金征缴收入挂钩。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是指计划年度内实际征收的属于当期申报核定的养老保险费收入和实际清收计划年度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征的费款。地方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基金征缴收入和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征的费款以实际入国库数为准。
  (四)基金调剂与基金支出挂钩。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是指计划年度内实际支付的统筹项目内各项费用总额。因国家和省调整养老金待遇等不可预测因素增加的计划外支出费用不计入与调剂金挂钩的支出总额。
  (五)基金调剂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挂钩。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指计划内基金缺口的10%部分,红军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扩面、征缴工作专项经费以及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配套的其他项目资金。以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到账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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