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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运作“四资”加快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十二)完善省产权交易中心的功能。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在信息发布和价格发现机制方面的优势,通过全国性的产权交易信息联网,广泛披露信息,发现潜在受让方,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六、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地方政府调控职能
  (二十三)理顺和明确领导关系。整合运作“四资”,加快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是跨部门、跨行业的工作,需要多部门互相配合,协调联动。明确省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的职能与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合并,形成一个新的协调议事和决策机构,整体负责全省金融和省级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省金融办作为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整合运作“四资”,加快省级投融资建设工作中的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协调全省整合国有“四资”和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省级投资调节类和地方金融类机构(企业)管理方式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地方金融类机构(企业)管理方式的通知》(冀政函〔2004〕79号)中关于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国资委负责资产管理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融资体系建设,共同推进,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四)完善对投融资机构的监督、考核与风险防范。省金融办会同省国资委及企业业务指导部门,按照各类投融资机构的职能定位,制定有别于一般企业的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按冀政〔2004〕22号和冀政函〔2004〕79号文件分工,由各业务指导部门牵头,会同省金融办、省国资委分年度考核各投融资机构工作,对各投融资机构资金的运用能力和筹集能力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作出评价,进行奖罚。采用多元化方法,建立高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预知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危机,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预防、转化措施,尽可能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十五)各市要狠抓贯彻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市政府要加强对整合运作国有“四资”、加快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制定投融资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研究本市整合运作“四资”,加强各市级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方案。维护投融资机构法人主体地位,建立法人治理机构。营造有利于投融资公司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融资决策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政府对投融资的有效调控,把握政策性投资方向。各市要根据当地的“四资”情况,在投融资业务和机构上与省级投融资体系搞好衔接和联动。有条件的县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整合运作“四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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