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路政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疏导交通,协同运管部门组织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所需要的交通运输工具。
(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事故处理、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危害公路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遇收费公路、收费站发生交通堵塞时,配合交通部门疏导、分流车辆。
第六条 完善应急报告机制,针对计重收费实施初期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按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级处置。
(一)对于收费区域及临近路段发生严重交通堵塞超过1公里或2小时内无法疏通的,发生大规模群体抗费的,打砸收费站设施及收费人员造成收费工作无法进行的,超限超载车辆大规模绕行地方公路、造成地方公路严重损坏的,超限超载车辆行驶造成桥梁倒塌的,由省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统一进行指挥调度。
(二)对于收费区域及临近路段发生交通堵塞超过500米或1小时内无法疏通的,发生聚众闹事,不能实施正常收费等突发性事件,由各市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并及时上报省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
(三)收费站部分车道计重收费设备故障造成无法计重收费或者堵塞车道,或收费区域内车辆拥堵,压车10辆以上并堵塞半小时以上,影响交通畅通的,由各收费公路管理处(公司)负责组织处置。
应急处置
第七条 驾乘人员对称重结果提出异议且经核实后确实误差较大时,按车型收费。缴纳通行费后,又提出重新称重或退款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驾乘人员无理取闹,占据车道致使交通堵塞的,由公安交警配合路政执法人员(收费站疏导员),强制将车辆引离车道。导致大规模交通堵塞的,改按车型分类收费,疏散车辆。
第九条 驾乘人员所持现金不足以缴纳通行费的,经驾乘人员书面同意,可留下物品作抵押,放行车辆。
第十条 收费秩序受到冲击、收费人员受到伤害威胁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联合路政执法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一条 收费区域内发生交通拥堵时,压车5辆以上的,开启全部车道。压车50辆以上的,暂按车型收费并疏散车辆。对于堵车长时间得不到缓解的,由交通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交警部门,并在前方适当位置设置分流指示标志,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分流。
第十二条 全省公路网局部交通瘫痪的,施工路段暂停施工,分流车辆,同时暂停计重收费,改按车型收费,并组织力量加强疏导,保障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