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采矿业建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
(办字〔2007〕63号 2007年7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采矿业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税费漏洞,控制企业超能力生产,促进采矿业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省政府同意在全省采矿业建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是指在采矿企业的生产矿井或洗选矿企业的进原矿(或出精矿)传送带上各安装一套产量计量检测装置,实时传输采洗选矿企业实际产量的网络系统。各职能部门都可以利用该系统随时监测采洗选矿企业的产量和设备运行情况。
二、全省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建立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矿产企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政、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系统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广方案审定及设备的选型、招标、安装,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三、全省所有证照齐全、依法取得开采资格的地下采矿(不包括露天开采和原油、天然气开采)和洗选矿企业,都要安装使用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铁矿石和煤炭采洗选矿企业应列入重点推广安装范围。未建立该系统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方案,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设备安装工作,并实现监控系统的正常在线运行。已经建立该系统的市,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和保障措施,充分发挥所采集数据的作用。今后,所有新建矿井选厂时,必须同步安装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