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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加快法制化进程,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三十八)完善法规标准。健全《节能条例》配套法规。修订和完善用能产品能效和监测标准。尽快出台《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加强监察队伍建设。制定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计量收费办法。完善地方环保法规和规范。出台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电力、造纸、焦化等重点行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负责)。
  (三十九)严格依法监督。2008年底前,所有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必须与省节能信息网联网,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及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管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2008年底前所有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在进出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机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和省环保局污染监测网实现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取消脱硫优惠电价,并给予严厉处罚,向社会公布;所有循环流化床锅炉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环保局污染监测网联网。2009年底前,所有现役火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并与省级电网公司和省环保污染监测网联网(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四十)开展专项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评估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管理情况。继续开展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威胁群众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各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等。对查出的严重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事件要严肃处理,对蓄意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负责)。
  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一)把节能减排纳入宣传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减排宣传活动,采取不同方式,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国家和省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河北电台、河北电视台、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等新闻媒体,每年都要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发公益广告,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时时讲节约”的良好氛围(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四十二)持之以恒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将节能减排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技术培训体系。各级工会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减排教育,帮助掌握节能减排知识和技能,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活动。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减排开展系列科普活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增强宣传效果,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科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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