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大幅度提高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发电小时数,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组织开展发电指标有偿替代,落实已签署的电量替代协议;进一步挖掘北网发电指标有偿替代潜力,鼓励提前关停或按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向大机组转让发电指标。积极谋划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十项绿色工程”,加大冶金、建材等高耗能行业推行变频调速等节电措施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二)规范节能减排认证管理。落实国家《实行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第三批)》,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和认证范围。规范节能产品认证行为和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机制,开展节能节水产品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认证促进机制,鼓励省内企业积极开展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
(三十三)健全激励和表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节能减排“以奖代补”激励机制、促进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和上下游生态补偿及污染损失赔偿机制。设立节能降耗奖和污染减排奖、流域综合治污奖、城区空气质量奖、对重点企业有效监督奖等奖项。扎实开展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先进机关、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树立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典型,示范带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各级政府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优惠政策落实、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八、强化政策支持,建立长效机制
(三十四)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鼓励谷期用电,转移高峰负荷。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大力推进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扩大实施范围,提高差别价格幅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施惩罚性差别电价、水价。研究制定促进风电、水电、垃圾发电、秸秆发电、余压余热发电等优惠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额用水加价,制定并落实鼓励利用再生水、矿井水、海水、雨水等的价格政策(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
(三十五)加大水资源费和排污费改革及征收力度。调整各类水源的比价关系,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成本高于取用城市供水的成本,使城市供水企业取用地下水的制水成本高于取用地表水的制水成本。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所有设区城市、县城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到2007年底,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吨0.8元(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负责)。
(三十六)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同时优化主导产业技改贴息、资源节约、科技发展和研发、污染防治及环保能力建设等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采取补贴、贴息或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加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企业各方面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研究制定鼓励和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研究建立节能保证金制度,确保节能措施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负责)。
(三十七)落实税收调节政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落实国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国家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落实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国家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