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切实强化交通节能减排。加快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重点发展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水运和管道运输。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发展和使用低油耗、小排量的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的农用运输车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遏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七)着力推进建筑节能。大力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年内城镇采暖全部由“暗补”变“明补”。推动建筑物与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进程,推广应用太阳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型环保厨浴设备和绿色照明器具,推进邢台打造太阳能建筑城。各市、县政府要研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及节能改造工作(省建设厅负责)。
(二十八)扎实开展商贸节能减排。建设节能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实施国家《节约型零售企业评价规范》行业标准,抓好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立省级节能减排示范企业。积极推行商贸企业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制等。推广和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型灯具、空调、冷藏设备和自控扶梯等产品和技术;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对现有商用建筑进行隔热保温、能量利用及采暖、空调、通风系统方面的能效设施改造。有效整合物流资源,降低物流成本。大力发展节约型生活服务业,引导住宿、餐饮、洗染和沐浴等生活服务业树立节约意识,建立节约机制,创新经营方式,开展用电、用水、用气等节能降耗改造。推行国家绿色饭店标准,鼓励发展经济型酒店(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九)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大力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机构资源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和监督制度。政府机构要以节电、节油、节水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抓好办公楼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具改造,“十一五”期间实现食堂节气20%。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楼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和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对节能改造所需资金,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推动公务用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十)加快统计监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逐步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季度核算制度。健全企业能源计量基础工作,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经检定合格,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加强能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师制度,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制定并实施河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建立500家国控、200家省控重点污染企业排放量台账,准确把握企业排放量的变化情况。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2008年6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日常运行和技术管理由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营,费用从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支付(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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