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挥项目支撑作用,全面推进节能减排
(十五)加快节能重点工程进度。继续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切实抓好62项重点节能项目,“十一五”末形成年节约2300万吨标准煤能力。重点是:实施燃煤工业锅炉改造工程,使锅炉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实施热电联产工程,使设区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提高到90%;实施余热余压利用工程,使高炉煤气回收利用率提高到95%以上;实施电机系统节能工程,使风机、水泵、压缩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10个百分点;实施政府机构节能工程,使政府机构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耗、水耗降低20%;实施建筑节能工程,形成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节能300万吨标准煤能力;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每年推广节能灯100万支(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经联负责)。
(十六)抓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我省共安排电厂脱硫工程34项,建成后年可削减二氧化硫50.59万吨;非电力大气点源治理项目56项,集中供热工程23项,可削减二氧化硫4.5万吨。安排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89个,建成后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17.3万吨/年;安排点源治理重点工程77项,建成后年可削减化学需氧量10.3万吨。对确定的重点治污工程,实行环保、建设、电力等多部门联动的调度和监督机制,一季度一调度,一季度一通报,督促其早开工、早建成、早投运(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负责)。
(十七)多渠道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努力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认真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引导企业确保自筹资金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省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不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授信原则,要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与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城市污水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燃煤电厂脱硫等四项环保工程,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积极利用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各级信用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拓宽境内外融资途径。各市要研究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根据节能减排实际情况,逐步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八)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抓好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加快编制曹妃甸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尽快上报国家发改委批复。加速示范试点单位国债项目建设,推动西柏坡电厂、冀衡集团、石家庄物资回收总公司等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组织有关企业和城市申报第二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抓紧组织对我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大力推进唐钢集团、沧州临港化工园等51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城市发展,形成一批我省发展循环经济的典型,示范带动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九)着力推进清洁生产。以清洁生产审核为突破口,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引导企业从单纯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2007年要组织完成邯郸热电、唐山三友等80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十一五”期间全部完成重点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
(二十)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落实《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专项规划》,以共伴生矿产资源、工业“三废”资源、再生资源的大宗利用为重点,加快钒钛矿产资源、煤矸石、粉煤灰等5类16个再生资源基地建设。到2010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8个百分点,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回收利用率提高到65%。积极推进16个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和实施4个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减少农村、山区对林草砍伐,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