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冀政〔2006〕90号)要求, “十一五”期间,实现工业节能25%,建筑节能18%,交通节能15%,商贸节能15%,农村节能15%;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单位建筑节能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实现节电、节水分别达到20%。由省统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统计范围和方法、核定基数后,分解下达年度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目标(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四)严格考核奖惩。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每年要组织对各设区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考核。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市、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市、部门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 制。抓紧研究制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评价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协调督导。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召开省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日常协调督导工作,及时反映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职能管理机构,充实必要力量,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督导协调工作(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三、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把源头控制关口
(六)建立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制定《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把节能评估审查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强制性准入门槛,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评估、评估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的,不准予以验收。对擅自批准建设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负责)。
(七)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新建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对符合环保准入条件,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低能耗、低污染项目,重点予以支持和加快环评审批进度。对列入国家宏观调控、产能过剩行业的新上项目,严格限制环评审批。对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高能耗、高污染、对生态环境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坚决不予环评审批。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把关的前置条件,新上建设项目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没有总量指标来源或者超总量排污地区和项目单位,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必要条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示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需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或环评而未办理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运行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技术监督和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土地、水利、电力等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供地、供水、供电和贷款。对违规办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银监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四、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