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企业节能减排主体责任,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减排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推进机制和工作格局。
三、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郭庚茂省长任组长,付志方常务副省长、张和副省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各市、县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各自职能权限,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进度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任务。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96吨标准煤下降到1.57吨标准煤,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由2005年的77立方米下降到49立方米,降低36%。“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49.1万吨减少到127.1万吨,化学需氧量由2005年的66.1万吨减少到56.1万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统计局负责)。
(二)总体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节能减排作为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优增量、做强存量,科技引导、市场推动,健全法规、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扎扎实实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目标责任和协调督导
(三)深化目标责任。按照决心、目标、责任 “三不变” 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根据2006年实际完成情况,深化细化分解“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各重点企业,确保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在分解各设区市单位GDP能耗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年度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单位GDP能耗与能耗总量双重控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统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