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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45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和要求,依法依规,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检疫监督工作,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商务部门要深入开展畜禽定点屠宰专项整治活动,强化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乱宰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进入市场。工商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猪肉加工、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加强对流通环节猪肉质量的监管,严厉查处销售注水肉、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集中清理整顿生猪生产、运输、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
  各级政府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适当提高低保补助标准,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从2007年8月至12月,对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增加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拨付。教育部门要配合商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大中专院校饮食物资定点直供措施,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补助期限为2007年9月至12月,普通本专科学校补助面为22%,中等专业学校补助面为90%,所需资金中央负担50%,地方负担50%,地方负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五、进一步完善全省猪肉储备体系
  建立健全省与市相结合,以市级储备为主,省级储备为辅的地方猪肉储备制度。猪肉储备主要用于局部应急和保证节日市场供应。储备品种实行生猪活体与冷鲜(冻)猪肉相结合。各市要建立必要的猪肉储备,储备规模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按保证本地城市人口7天的消费量测算确定。发挥储备的蓄水池作用,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猪价过低时,要增加省市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猪价过高时,要增加投放,保证供应。
  六、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消费统计工作
  统计部门要开展以生猪为主的主要畜禽生产抽样调查,在城市、农村住户调查中增加相应的畜禽品种,提供更全面的住户消费量和消费价格信息。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生猪生产定点调查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猪市场生产和供应情况,做好产量预测分析,及时引导生猪生产。商务部门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重点强化日报制度,搞好预测预警。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成本调查方法,加强对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户(场)的成本调查,强化对生猪生产、屠宰、零售等环节数量和价格的全面监测统计工作。
  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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