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户(场)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对良种繁育、饲料生产、防疫服务、屠宰加工、销售储备等各环节的扶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生猪养殖户(场),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充分运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以及银(社)团贷款等方式,对各类养殖户(场)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扶持受灾养殖户(场)恢复生产能力,对因遭受疫情导致拖欠贷款的生猪养殖户(场),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和农业保险业务机构的合作,扩大生猪生产类贷款的担保保险业务范围,解决养猪“贷款难”的问题。各级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防疫服务体系
(一)切实搞好生猪防疫。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强制免疫,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强制扑杀标准及负担比例给予养殖户(场)补助。所需疫苗和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市、县政府要将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供应。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疫情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供应工作,加强对疫苗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强化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猪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长效机制,各市、县要制定和完善防控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程序,组建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演练,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器材、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一旦发生疫情,确保做到有效组织、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农业部门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各设区市特别是石家庄、唐山等大中城市,要积极组织货源,加强市场调节,切实做好中秋、国庆“双节”猪肉供应。商务部门要加强产销衔接工作,健全应急调运机制。交通部门要制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积极推进生猪及其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增强冷鲜(冻)猪肉供应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