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7〕78号 2007年8月1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畜牧生产和消费大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解决当前生猪生产滑坡、市场供应偏紧、价格上涨过快等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国家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负担60%,省级负担15%,市级负担15%,县级负担10%(扩权县省级负担30%,县级负担10%)。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养殖户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负担50%,省级负担15%,市级负担10%,县级负担5%(扩权县省级负担25%,县级负担5%),养殖户(场)负担20%。省财政厅会同省保监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县政府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防范疫病等风险。省保监局要加强对生猪保险的监管和协调,有关保险机构试点公司要按照国家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扩大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要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以规模化养殖户和园区化养殖户为重点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加快生猪良繁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对重点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省级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的扶持政策。在生猪主产县加快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积极落实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助的政策,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实行奖励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的政策,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充分调动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各市、县政府要采取措施,大力推行健康养殖模式,发展标准化规模饲养,改变生产条件,改善养殖环境。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减少疫病发生,提高生猪生产能力。按照国家政策,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